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蘇炳坤選任辯護人蘇慶良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98號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