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81號上訴人 蔣錦河 蔣振明 之承.
蔣錦旺 蔣振明之承. 蔣信元 蔣架興 蔣佳惠 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彩要 上訴人 蔣秋榮
蔣長青 蔣長議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
蔣梁目莉 視同上訴人蔣 張秋玉蔣金木 之承受訴訟人)
蔣一郎 (蔣金木之承受訴訟人) 蔣文芳 (蔣金木之承受訴訟人) 蔣文吉 (蔣金木之承受訴訟人) 蔣錦堂 被上訴人 蔣木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視同上訴人蔣金木在死亡,依法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 蔣張秋玉 、蔣一郎、蔣文芳、蔣文吉為蔣金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視同上訴人蔣金木已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1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蔣張秋玉、蔣一郎、蔣文芳、蔣文吉為其法定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81、83、84頁)。茲因蔣金木之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蔣張秋玉、蔣一郎、蔣文芳、蔣文吉為蔣金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許秀芬法官胡景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