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315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景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許景銘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緝字第2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0年8月1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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