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7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羅人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淑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6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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