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簡字第662號
原 告 勁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壹
佰陸拾柒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下述侵權行為之地
點,係在本院轄區內之高雄縣大○○○區○○路○○○○號所為
,依原告形式上所主張之侵權行為地既在本院轄區,本院自
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先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明知己身經濟困頓而無支付能力
,仍於民國94年10月27日偽以達榮工程行之名義,向原告承
租同年新購買,型號A—350、市價新臺幣(下同)38萬元
之柴油電焊發電機(下稱系爭機器)一台,約定租金每月
24,000元。詎料被告取得系爭機器後,即拒絕給付租金,經
原告再三定期催告,仍置之不理,原告遂於95年3月17日以
高雄41支郵局第173號存證信函終止兩造間租賃契約關係,
並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機器,而被告卻避不見面,原告始知受
到詐欺,而系爭機器目前已不知所蹤,被告無法返還,此均
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668號刑事判決確
定在案,為此爰依租賃契約、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償還相當於系爭機器之價額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萬元,及起訴狀送達翌日即99年6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前揭租用合約書、存證信
函、系爭機器型錄等在卷可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668號刑事卷宗查核屬實。
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
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所述,堪信為真。按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
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
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不
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至第216條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於95年3月17日已寄發前揭存證信函要求被告返
還系爭機器,不獲被告回應,而於上開刑事判決審理中,被
告亦自承系爭機器已不知去向(參本院98年度易字第64號98
年3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告自得請求以金錢賠償系爭
機器之價額。再查,系爭機器為原告於94年10月以38萬元所
購入,至原告起訴請求時業經4年8月,故計算原告所受損
害時自應扣除折舊部分。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
數表」之規定,其耐用年數為15年,依平均法每年折舊1/15
,扣除折舊額後原告可請求之金額為269,167元(計算式如
附表所示),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269,1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6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既已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准許原告上開請求,則原告其他請求權依據即
無審酌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
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淑芳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附表(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殘餘價值=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
折舊金額=(取得成本-殘餘價值)×折舊率(年)×使用期間(年)
⒈殘值:380,000/(15+1)=23,750元
⒉折舊金額:(380,000-23,750)×1/15×56/12=110,833元
⒊可請求之金額為:380,000-110,833=269,167元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