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原金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金訴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欣瑋選任辯護人許嚴中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75號、110年度偵字第3017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再開辯論並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法院為簡式審判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又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欣瑋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並再開辯論,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陳映如法官王龍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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