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8日命聲請人於5日內預納進行清算程序費用,並同8年9月1日送達於聲請人之住所地,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