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30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世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