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88號原告 尹惠雯 被告 葉一堅
黃智俊 邱雯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2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原裁定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如附表「補充更正後之記載」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補充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之誤寫、誤算錯誤,應予補充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葉乙成附表:
┌────┬────────────┬────────────┐│行數│原裁定之記載│補充更正後之記載│├────┼────────────┼────────────┤│第5至7│查原告訴之聲明部分,係│查原告訴之聲明部分,係││行│請求慰撫金及損害賠償金計│請求慰撫金及損害賠償金計│││2,000,000元,其訴訟標的│2,000,00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000,000元│價額經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第11至13│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是依上規定,本件應徵第一││行│為2,006,000元(計算式:│審裁判費26,800元(計算式│││2,000,000+3,000×2=│:20,800+3,000×2=│││2,006,000),應徵第一審│26,800)。│││裁判費20,8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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