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0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011號

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翊瑋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李翊瑋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李翊瑋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112年3月11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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