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22號
原告AD000-A111607(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黃柏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4號妨害性自主等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蔡宗儒
法官林柔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瑄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