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0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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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0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0175號聲請人乙○○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弘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甲○○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簡易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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