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788號

原告 彭小輝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 律師

被告 馬秋菊

陳順政

陳淑枝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華

複代理人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顏湘君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0樓

被告 陳順泰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顏湘君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茲因兩造就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達成和解,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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