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736號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王逸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柏榮 即 陳谷榮 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更正後之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最新起訴狀到院,並依當事人人數附上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