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736號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王逸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柏榮陳谷榮 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更正後之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最新起訴狀到院,並依當事人人數附上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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