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3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智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