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 趙維雄 相對人 黃長煌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業於106年4月20日辯論終結,聲請人於106年4月25日具狀聲請閱卷並請求交付上開案件自105年6月28日至106年4月20日共計7次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並未分別敘明各次庭期活動中各有何事項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緣由或用途,難認聲請人聲請取得上述法庭錄音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庭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