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惠明
潘子萱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潘惠明、潘子萱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於民國106年4月26日辯論終結,原定同年6月14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恒祺
法官謝欣宓法官廖晉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