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48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4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456號),本院以簡易判決刑如下:
主文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甲○○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其係將本案之VW─6306號自小客車交予 翁睿翊 而非失竊之事實,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一)證人翁睿翊、 吳慶勇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臺南市警察局車輛失竊證明單1紙、VW─6306號自小客車行車執照1件、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3紙、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照片6幀;
(三)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刑法第171條第1項、第172條、修正前刑法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171條第1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度 簡 字第 1482 號判決(96.04.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度 簡上 字第 259 號(96.06.11)[撤回上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