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7720號、96年度偵字第13301號、96年度偵緝字第2112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21016號),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乙○○明知成年人自稱「 彭沼淇 」者收購公司係為以填製不實統一發票方式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應允以2千元、取得部分毒品之代價,與「彭沼淇」二人共同基於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乙○○提供身分證件、授權簽具相關文件擔任「彭沼淇」收購之公司股東兼登記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均由負責填製統一發票、業務運作,主辦會計業務,為商業會計法上之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再由「彭沼淇」處裡一切帳務:
㈠先申請由乙○○於94年11月23日變更登記為科學通文教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之
4,下簡稱科學通公司)之股東間登記負責人,明知科學通公司與附表1、1-1之發票交付對象欄所示之公司間,並無任何銷貨之事實,為幫助逃漏納稅義務人附表1交付發票對象欄所示之公司營業稅,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依照上開計畫,由「彭沼淇」自94年9月起至12月止,在不詳處所,以科學通公司名義提供原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予附表1、1-1所示之交付對象欄所示之公司(詳如附表1、1-1),由各該附表1所示之公司將前開不實統一發票、內容記入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內、先後登載於業務上製作之94年9月至12月之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行使持向各所屬稅捐稽徵處申報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以幫助附表1之公司逃漏營業稅(金額詳如附表1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㈡又於94年8月16日申請變更登記為乙○○為暉利通企業有限
公司(下簡稱暉利通公司,設於臺北市○○○路○段○○號4樓)之負責人,由「彭沼淇」於94年8月31日購買統一發票後,自該時起至同年10月間止,在不詳處所,以科學通公司名義提供原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予附表2、2-1所示之交付對象欄所示之公司(詳如附表2、2-1),由各該附表2公司將前開不實統一發票、內容記入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內、先後登載於業務上製作之94年8至10月份之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行使持向各地稅捐稽徵處申報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以幫助附表2之公司逃漏營業稅(金額詳如附表2所示)。後又為免上情遭稅務人員查稅、衡平會計報表,另由附表3所示之取得對象人欄公司負責人處取得如附表
3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併同附表2、2-1、3之不實統一發票,將此不實之交易買賣,以同上開之方法,先後登載於94年8及10月份業務上製作之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並先後於94年9月15日、94年11月17日至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就前揭時地,知悉他人設立虛設行號係為供其他公司報稅使用、並未實際營業,仍以2千元、及獲得毒品之代價,應允擔任虛設行號之人頭登記負責人、並交付證件供公司變更登記,而擔任負責人之科學通公司、暉利通公司,確實無實際交易即製作如附表1、1-1、2、2-2之不實統一發票原始會計憑證,並交付供附表1、2之公司報稅抵稅使用,且為衡平會計更製作並行使不實之暉利通公司94年8及10月份之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併同附表2、2-2、3之統一發票編號申報營業稅等事實,於本院調查、審理時均自白不諱,且查:
㈠被告業於偵查中供稱:於94年間在桃園將身分證交付他人辦
理公司設立登記,對方表明設立公司係為報稅用,將提供毒品海洛因為代價,故親自簽立切結書,並有取得2千元報酬等語(見偵一卷第487頁以下)明確;㈡科學通公司部分:
1.業據共同被告丙○○於調查局證述:科學通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統一發票等均由「彭沼淇」出具被告切結書後取走保管等情明確;
2.被告於94年11月23日申請變更登記負責人等情,亦有科學通公司登記卷(見偵一卷第433頁以下)、被告94年9月
1日切結書(見偵一卷第62頁)在卷可稽;
3.科學通公司並未銷貨予如附表等公司之事實,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作為進項憑證,而逃漏營業稅等事實:
⑴有證人即臺北市國稅局稅務員曾月華證述購買統一發票
手續等情歷歷(見偵一卷第463頁以下);⑵另科學通公司並無實際營業,仍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他
公司為原始會計憑證乙節,除據被告坦承不諱外,另有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94年9至12月間請購單,見偵一卷第497頁)、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見偵一卷第97頁以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見偵一卷第7頁)、營業稅稅籍管理查詢作業、釐正申購發票檔(見偵一卷第20頁以下)在卷可參。
⑶而科學通公司自94年9月起即未申報營業稅,於94年12
月1日擅自歇業,而由其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及進口報單資料顯示科學通公司於94年9月至12月間並無進口資料、且未申報任何進項發票,此有申報書跨中心查詢結果(見偵一卷第29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見偵一卷第55頁以下)等附卷可參,故可認科學通公司實際無進貨情形,則既無相當進貨、何來超額出貨買賣?是附表1、1-1之科學通公司交易為並無實際為買賣交易依此填製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自為不實。
㈢暉利通公司部分:
1.被告自94年8月16日變更登記為負責人乙節,此有暉利通公司變更登記表(見偵三卷第45頁以下)在卷可稽;
2.暉利通公司領取統一發票後即填載如附表2、2-1、3所示於94年9月15日申報94年8月份、94年11月17日申報94年10月份營業稅之資料等情,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偵三卷第68頁以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申請書(見偵三卷第49頁)、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見偵三卷第74頁以下)等附卷可查。
3.而暉利通公司於94年7至10月間,並無進出口資料,雖取得國內進項憑證4111,7153元,然均取自常程實業有限公司、多米多資訊有限公司、荷盛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等,惟其進項所屬之常程實業有限公司,業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於95年7月11日移送負責人 黃國泰 、 陳志彥 ,荷盛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則經移送負責人 何建良 、 江衍忠 ,均因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或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等情(詳如附表6),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前開負責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見偵三卷第97、104頁)在卷可稽,可認其進項憑證均取自虛設行號,則既無相當進貨、何來超額出貨買賣?是附表2、2-2之暉利通公司交易為並無實際為買賣交易依此填製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自為不實。
㈣是依上開證人指述內容及卷附之各項文書等補強證據已足資
擔保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之規定,自得據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及各該補強證據,採信被告任意、真實之自白,認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另查被告行為後:㈠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5月24日修正施行,該條第一款
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則將上開條文之刑度規定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茲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95年5月24日修正施行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規定為有利。
㈡刑法於94年2月2日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
1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著有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1.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法定刑得科或併科銀元5百元以下罰金,據修正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及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等規定,是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高為新臺幣1萬5千元、最低為新臺幣1千元;然依被告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之提高倍數10倍及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1元計算,該罪之罰金刑最高為銀元5千元,最低額為銀元1元,換算為新臺幣,最高額雖與新法同為新臺幣
1萬5千元,然最低額僅為新臺幣3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修正施行前即行為時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2.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已刪除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
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規定,前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後者從一重罪處斷;而上開規定於修正刪除後,刑法就行為罪數,除接續犯、想像競合犯、結合犯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以一罪論處原則上採取一罪一罰及數罪併罰,故修正前之處罰結果,顯較修正刑法規定一罪一罰或數罪併罰對被告有利。
3.修正前刑法第28條關於共犯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則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修正共同正犯參與類型,確定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而被告與「陳董」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前開犯行業已實行犯罪行為,均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則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論擬,並無不利於被告。
4.再刑法第41條修正施行前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同」;再於修正施行後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且修正施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照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95年7月1日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百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依照行為時(即90年1月12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41條)之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以新臺幣9百元折算為1日。經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刑法第41條規定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5.綜合上述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故以下未特別敘明者,均係指修正前之舊法,核先敘明。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核被告擔任瑋迪公司之商業會計負責人,由共犯「彭沼淇」填製如附表1、1-1、2、2-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幫助附表1、2之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係犯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前段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關於填製統一發票部分之行為,因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此部分行為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之規定。被告與「彭沼淇」間,就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而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該「彭沼淇」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該身分之被告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亦應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原始會計憑證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⑴另涉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名、及⑵移送併辦暉利通公司部分之行為,然業經其於偵審時供承在卷;此二部分與原起訴部分既具有牽連犯連續犯之關係,為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且⑵之部分亦經蒞庭公訴檢察官當庭陳明補充,本院自得審理,而⑴亦因此既僅就起訴之犯罪事實增加罪名,自無庸為變更起訴法條之諭知,均應併為審理,合併說明(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282號刑事判決參照)。本院爰審酌被告之行為僅係擔任名義負責人、任由他人使用公司統一發票,已紊亂會計制度、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參考其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並審酌被告其餘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於本件偵查中之96年6月12日即因傳拘無著,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甲○盛偵成緝字第002515號發佈通緝,至96年8月24日方於臺北市○○區○○街○號台大醫院為警緝獲乙節,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前開通緝書(見偵一卷第45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緝獲(協尋)案件移送書、96年8月24日被告警訊筆錄等附卷可查,是被告係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96年7月16日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是據該條例第5條之規定,雖其行為時係於96年4月26日以前,但仍不得依據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併此敘明。
三、至公訴、及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於擔任科學通、暉利通公司負責人,就知悉該二公司並無銷貨予附表1-1、2-1所示公司之事實,仍如附表1-1、2-1所示之時間由「彭沼淇」連續先後多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如附表1-1、2-1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分別持交如附表1-1、2-1所示之維友有限公司等公司,作為該公司營業人之進項憑證,由上開唯有有限公司等公司分別依營業稅法之規定申報營業稅時,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公司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認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等語。惟:
㈠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行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復查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㈡就本件起訴書認被告涉犯前揭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無非係以下開為主要論據。
⑴科學通公司部分:有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切結書
、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科學通公司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稅稅籍管理查詢作業、釐正申購發票檔等在卷。
⑵暉利通公司部分:有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專案申
請調閱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等在卷。
㈢惟查:
1.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規定課徵營業稅,而虛設行號係以販售統一發票牟利為目的,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故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不得對其科徵營業稅,故被告是否涉犯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關鍵即在於附表五所示公司為營業稅銷項申報之交易,是否為實際交易?或均係虛設行號,而無任何課徵營業稅之必要?
2.科學通、暉利通公司於前揭時間雖無實際銷貨屬虛設行號,已如前述,惟使用其填載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之附表1-1所示之⑴維友有限公司負責人 蔡玉湖 ,因擔任維友有限公司負責人涉犯稅捐稽徵法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偵字第3752號偵查後起訴,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19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⑵大乙企業社之負責人 張啟勝 ,亦因擔任大乙企業社負責人涉犯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3939號案件偵查、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457號審理中;⑶金昇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 游枝成 ,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緝字第1840號偵查中、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緝字第541號偵查中;⑷名陽實業社負責人 賴宗明 ,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緝字第3699號案件偵查中等情,此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前開負責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詳見附表4、5)、前開判決、移送併辦意旨書等在卷可稽,是上開4公司均屬虛設行號,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故非屬課徵營業稅之範圍,而無逃漏稅捐之事實,則被告之行為與「幫助」、「逃漏稅捐」之構成要件自屬不合。
㈣綜上所述,此外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卷內上開4公司
因被告之行為有逃漏稅捐之事實,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就此部分即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連續、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重言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黎惠萍法官郭惠玲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附表1:科學通公司94年9月至94年12月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銷項)┌─┬────┬────┬──────┬──────┬─────┬────┐│編│交付對象│開立日期│發票金額│發票稅額│發票號碼│異動情形││號│││(新臺幣)│(新臺幣)│││├─┼────┼────┼──────┼──────┼─────┼────┤│1│新璦有限│94年9月│242,000元│12,100元│HU00000000│財政部「│├─┤公司│├──────┼──────┼─────┤營業登記││2│││757,500元│37,875元│HU00000000│資料公示│├─┤│├──────┼──────┼─────┤查詢網站││3│││420,000元│21,000元│HU00000000│」查無營│├─┤│├──────┼──────┼─────┤業資料││4│││390,000元│19,500元│HU00000000││├─┤│├──────┼──────┼─────┤││5│││682,000元│34,100元│HU00000000││├─┤│├──────┼──────┼─────┤││6│││542,850元│27,143元│HU00000000││├─┤│├──────┼──────┼─────┤││7│││683,850元│34,193元│HU00000000││├─┤│├──────┼──────┼─────┤││8│││414,000元│20,700元│HU00000000││├─┤│├──────┼──────┼─────┤││9│││362,500元│18,125元│HU00000000││├─┤│├──────┼──────┼─────┤││10│││472,500元│23,625元│HU00000000││├─┤│├──────┼──────┼─────┤││11│││33,000元│1,650元│HU00000000││├─┤├────┼──────┼──────┼─────┤││12││94年10月│651,600元│32,580元│HU00000000││├─┤│├──────┼──────┼─────┤││13│││554,400元│27,720元│HU00000000││├─┤│├──────┼──────┼─────┤││14│││790,625元│39,531元│HU00000000││├─┤│├──────┼──────┼─────┤││15│││787,200元│39,360元│HU00000000││├─┤│├──────┼──────┼─────┤││16│││846,560元│42,328元│HU00000000││├─┤│├──────┼──────┼─────┤││17│││740,000元│37,000元│HU00000000││├─┤│├──────┼──────┼─────┤││18│││630,000元│31,500元│HU00000000││├─┼────┼────┼──────┼──────┼─────┼────┤│19│威翰資訊│94年9月│62,667元│3,133元│HU00000000│營業中│├─┤網路股份│├──────┼──────┼─────┤││20│有限公司││68,038元│3,402元│HU00000000││├─┤│├──────┼──────┼─────┤││21│││45,881元│2,294元│HU00000000││├─┤│├──────┼──────┼─────┤││22│││32,900元│1,645元│HU00000000││├─┤│├──────┼──────┼─────┤││23│││106,229元│5,311元│HU00000000││├─┼────┼────┼──────┼──────┼─────┼────┤│24│頂贊企業│94年10月│18,850,000元│942,500元│HU00000000│廢止(經│├─┤有限公司│├──────┼──────┼─────┤濟部中部││25│││38,014,500元│1,900,725元│HU00000000│辦公室96│├─┤│├──────┼──────┼─────┤年12月31││26│││14,132,000元│706,600元│HU00000000│日經授中│├─┤│├──────┼──────┼─────┤字第0963││27│││21,994,500元│1,099,725元│HU00000000│538515號│├─┤│├──────┼──────┼─────┤)││28│││12,050,000元│602,500元│HU00000000││├─┤│├──────┼──────┼─────┤││29│││24,081,952元│1,204,098元│HU00000000││├─┤│├──────┼──────┼─────┤││30│││21,000,000元│1,050,000元│HU00000000││├─┤│├──────┼──────┼─────┤││31│││11,069,660元│553,483元│HU00000000││├─┤│├──────┼──────┼─────┤││32│││36,268,560元│1,813,428元│HU00000000││├─┤│├──────┼──────┼─────┤││33│││10,641,320元│532,066元│HU00000000││├─┤│├──────┼──────┼─────┤││34│││18,205,000元│910,250元│HU00000000││├─┼────┼────┼──────┼──────┼─────┼────┤│35│ 安宏城 有│94年11月│2,094,150元│104,708元│JU00000000│廢止(臺│├─┤限公司│├──────┼──────┼─────┤北市政府││36│││7,000,000元│350,000元│JU00000000│96年11月│├─┤│├──────┼──────┼─────┤9日府產││37│││7,000,000元│350,000元│JU00000000│業商字第│├─┤│├──────┼──────┼─────┤00000000││38│││7,000,000元│350,000元│JU00000000│80號)│├─┤│├──────┼──────┼─────┤││39│││7,462,210元│373,111元│JU00000000││├─┤│├──────┼──────┼─────┤││40│││7,345,571元│367,279元│JU00000000││├─┤│├──────┼──────┼─────┤││41│││7,924,420元│396,221元│JU00000000││├─┤│├──────┼──────┼─────┤││42│││7,445,000元│372,250元│JU00000000││├─┤├────┼──────┼──────┼─────┤││43││94年12月│8,070,872元│403,544元│JU00000000││├─┤│├──────┼──────┼─────┤││44│││6,150,000元│307,500元│JU00000000││├─┤│├──────┼──────┼─────┤││45│││5,934,970元│296,749元│JU00000000││├─┤│├──────┼──────┼─────┤││46│││8,212,292元│410,615元│JU00000000││├─┤│├──────┼──────┼─────┤││47│││6,182,408元│309,120元│JU00000000││├─┤│├──────┼──────┼─────┤││48│││7,946,574元│397,329元│JU00000000││├─┤│├──────┼──────┼─────┤││49│││5,916,690元│295,835元│JU00000000││├─┤│├──────┼──────┼─────┤││50│││8,331,222元│416,561元│JU00000000││├─┤│├──────┼──────┼─────┤││51│││8,271,843元│413,592元│JU00000000││├─┼────┼────┼──────┼──────┼─────┼────┤│52│ 泓宇 整合│94年11月│6,304,904元│315,245元│JU00000000│已命令解│├─┤行銷有限│├──────┼──────┼─────┤散││53│公司││6,978,582元│348,929元│JU00000000││├─┤│├──────┼──────┼─────┤││54│││6,556,000元│327,800元│JU00000000││├─┤│├──────┼──────┼─────┤││55│││5,899,142元│294,957元│JU00000000││├─┼────┼────┼──────┼──────┼─────┼────┤│56│ 惠特曼工 │94年11月│5,207,543元│260,377元│JU00000000│財政部「│├─┤程股份有│├──────┼──────┼─────┤營業登記││57│限公司││6,953,471元│347,674元│JU00000000│資料公示│├─┤│├──────┼──────┼─────┤查詢網站││58│││5,207,799元│260,390元│JU00000000│」查無營│├─┤├────┼──────┼──────┼─────┤業資料││59││94年12月│5,709,048元│285,452元│JU00000000││├─┼────┼────┼──────┼──────┼─────┼────┤│60│尚品興企│94年10月│18,242,000元│912,100元│HU00000000│廢止(經│├─┤業有限公│├──────┼──────┼─────┤濟部中部││61│司││37,450,000元│1,872,500元│HU00000000│辦公室95│├─┤│├──────┼──────┼─────┤年8月14││62│││21,450,000元│1,072,500元│HU00000000│日經授中│├─┤│├──────┼──────┼─────┤字第0953││63│││30,510,000元│1,525,500元│HU00000000│476968號│├─┤│├──────┼──────┼─────┤)││64│││28,215,000元│1,410,750元│HU00000000││├─┤│├──────┼──────┼─────┤││65│││21,358,080元│1,067,904元│HU00000000││├─┤│├──────┼──────┼─────┤││66│││38,060,000元│1,903,000元│HU00000000││├─┤│├──────┼──────┼─────┤││67│││22,820,200元│1,141,010元│HU00000000││├─┤│├──────┼──────┼─────┤││68│││19,715,320元│985,766元│HU00000000││├─┴────┴────┼──────┼──────┼─────┴────┤│合計(均實際申報扣抵)│641,549,103│32,077,458元││││元│││└───────────┴──────┴──────┴──────────┘附表1-1:科學通公司雖虛偽開發票,惟並未逃漏稅捐之部分┌─┬────┬────┬──────┬──────┬─────┬────┐│編│交付對象│開立日期│發票金額│發票稅額│發票號碼│異動情形││號│││(新臺幣)│(新臺幣)│││├─┼────┼────┼──────┼──────┼─────┼────┤│1│維友有限│94年12月│23,800,000元│1,190,000元│JU00000000│財政部「│├─┤公司│├──────┼──────┼─────┤營業登記││2│││30,000,000元│1,500,000元│JU00000000│資料公示│├─┤│├──────┼──────┼─────┤查詢網站││3│││35,000,000元│1,750,000元│JU00000000│」查無營│├─┤│├──────┼──────┼─────┤業資料││4│││36,000,000元│1,800,000元│JU00000000││├─┤│├──────┼──────┼─────┤││5│││36,000,000元│1,800,000元│JU00000000││├─┤│├──────┼──────┼─────┤││6│││37,600,000元│1,880,000元│JU00000000││├─┤│├──────┼──────┼─────┤││7│││23,000,000元│1,150,000元│JU00000000││├─┤│├──────┼──────┼─────┤││8│││26,800,000元│1,340,000元│JU00000000││├─┤│├──────┼──────┼─────┤││9│││23,800,000元│1,190,000元│JU00000000││├─┼────┼────┼──────┼──────┼─────┼────┤│10│大乙企業│94年12月│9,100,000元│455,000元│JU00000000│財政部「│├─┤社│├──────┼──────┼─────┤營業登記││11│││11,925,000元│596,250元│JU00000000│資料公示│├─┤│├──────┼──────┼─────┤查詢網站││12│││17,500,000元│875,000元│JU00000000│」查無營│├─┤│├──────┼──────┼─────┤業資料││13│││9,000,000元│450,000元│JU00000000││├─┤│├──────┼──────┼─────┤││14│││9,000,000元│450,000元│JU00000000││├─┤│├──────┼──────┼─────┤││15│││10,000,000元│500,000元│JU00000000││├─┤│├──────┼──────┼─────┤││16│││9,050,000元│452,500元│JU00000000││├─┴────┴────┼──────┼──────┼─────┴────┤│合計│347,575,000│17,378,750元││││元│││└───────────┴──────┴──────┴──────────┘附表2:暉利通公司94年8月至94年10月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銷項)┌─┬────┬────┬──────┬──────┬─────┬────┐│編│交付對象│開立日期│發票金額│發票稅額│發票號碼│異動情形││號│││(新臺幣)│(新臺幣)│││├─┼────┼────┼──────┼──────┼─────┼────┤│1│益華國際│94年8月│334,990元│16,750元│GU00000000│解散(臺│├─┤興業有限│├──────┼──────┼─────┤北市政府││2│公司││355,500元│17,775元│GU00000000│95年3月│├─┤│├──────┼──────┼─────┤8日府建││3│││316,000元│15,800元│GU00000000│商字第09│├─┤│├──────┼──────┼─────┤00000000││4│││395,000元│19,750元│GU00000000│號)│├─┤│├──────┼──────┼─────┤││5│││553,000元│27,650元│GU00000000││├─┤│├──────┼──────┼─────┤││6│││632,000元│31,600元│GU00000000││├─┤│├──────┼──────┼─────┤││7│││671,500元│33,575元│GU00000000││├─┼────┼────┼──────┼──────┼─────┼────┤│8│中浩科技│94年10月│200,000元│10,000元│HU00000000│財政部「│││股份有限│││(未扣抵)││營業登記│├─┤公司│├──────┼──────┼─────┤資料公示││9│││400,000元│20,000元│HU00000000│查詢網站││││││(未扣抵)││」查無營││││││││業資料│├─┼────┼────┼──────┼──────┼─────┼────┤│10│ 瓦特萊富 │94年8月│216,000元│10,800元│FU00000000│廢止(經│││企業有限│││││濟部中部│││公司│││││辦公室96││││││││年12月20││││││││日經授中││││││││字第0963││││││││536456號││││││││)│├─┼────┼────┼──────┼──────┼─────┼────┤│11│精新群企│94年8月│834,420元│41,721元│GU00000000│財政部「│││業有限公│││││營業登記│││司│││││資料公示││││││││查詢網站││││││││」查無營││││││││業資料│├─┼────┼────┼──────┼──────┼─────┼────┤│12│奧迪工程│94年8月│3,160,000元│158,000元│GU00000000│財政部「│├─┤有限公司│├──────┼──────┼─────┤營業登記││13│││1,720,000元│86,000元│GU00000000│資料公示││││││││查詢網站││││││││」查無營││││││││業資料│├─┼────┼────┼──────┼──────┼─────┼────┤│14│惜緣工程│94年8月│666,667元│33,333元│GU00000000│營業中│││行││││││├─┼────┼────┼──────┼──────┼─────┼────┤│15│優品電器│94年10月│400,000元│20,000元│HU00000000│營業中│├─┤有限公司│├──────┼──────┼─────┤││16│││530,000元│26,500元│HU00000000│││││││(未扣抵)│││├─┤│├──────┼──────┼─────┤││17│││400,000元│20,000元│HU00000000│││││││(未扣抵)│││├─┼────┼────┼──────┼──────┼─────┼────┤│18│鉅豐工程│94年10月│510,000元│25,500元│HU00000000│營業中│├─┤行│├──────┼──────┼─────┤││19│││400,000元│20,000元│HU00000000││├─┤│├──────┼──────┼─────┤││20│││300,000元│15,000元│HU00000000││├─┤│├──────┼──────┼─────┤││21│││510,000元│25,500元│HU00000000││├─┼────┼────┼──────┼──────┼─────┼────┤│22│億台有限│94年8月│250,000元│12,500元│GU00000000│財政部「│├─┤公司│├──────┼──────┼─────┤營業登記││23│││250,000元│12,500元│GU00000000│資料公示│├─┤├────┼──────┼──────┼─────┤查詢網站││24││94年10月│450,000元│22,500元│HU00000000│」查無營│├─┤│├──────┼──────┼─────┤業資料││25│││550,000元│27,500元│HU00000000││├─┼────┼────┼──────┼──────┼─────┼────┤│26│ 彥韋 營造│94年10月│698,000元│34,900元│HU00000000│營業中│├─┤工程股份│├──────┼──────┼─────┤││27│有限公司││645,000元│32,250元│HU00000000││├─┤│├──────┼──────┼─────┤││28│││657,000元│32,850元│HU00000000││├─┤│├──────┼──────┼─────┤││29│││705,000元│35,250元│HU00000000││├─┤│├──────┼──────┼─────┤││30│││665,000元│33,250元│HU00000000││├─┤│├──────┼──────┼─────┤││31│││630,000元│31,500元│HU00000000││├─┼────┼────┼──────┼──────┼─────┼────┤│32│佑晟企業│94年10月│650,000元│32,500元│HU00000000│歇業│├─┤社│├──────┼──────┼─────┤││33│││700,000元│35,000元│HU00000000││├─┤│├──────┼──────┼─────┤││34│││650,000元│32,500元│HU00000000││├─┤│├──────┼──────┼─────┤││35│││650,000元│32,500元│HU00000000│││││││(未扣抵)│││├─┼────┼────┼──────┼──────┼─────┼────┤│36│盈億砂石│94年10月│520,000元│26,000元│HU00000000│營業中│├─┤行│├──────┼──────┼─────┤││37│││524,355元│26,218元│HU00000000││├─┤│├──────┼──────┼─────┤││38│││723,710元│36,186元│HU00000000││├─┼────┼────┼──────┼──────┼─────┼────┤│39│聯安砂石│94年8月│630,000元│31,500元│GU00000000│營業中│├─┤企業有限│├──────┼──────┼─────┤││40│公司││715,000元│35,750元│GU00000000││├─┤│├──────┼──────┼─────┤││41│││500,000元│25,000元│GU00000000││├─┤│├──────┼──────┼─────┤││42│││505,000元│25,250元│GU00000000││├─┤│├──────┼──────┼─────┤││43│││475,000元│23,750元│GU00000000││├─┤│├──────┼──────┼─────┤││44│││378,000元│18,900元│GU00000000││├─┤│├──────┼──────┼─────┤││45│││525,000元│26,250元│GU00000000││├─┤│├──────┼──────┼─────┤││46│││384,000元│19,200元│GU00000000││├─┤│├──────┼──────┼─────┤││47│││546,000元│27,300元│GU00000000││├─┤│├──────┼──────┼─────┤││48│││470,000元│23,500元│GU00000000││├─┤│├──────┼──────┼─────┤││49│││630,000元│31,500元│GU00000000││├─┤│├──────┼──────┼─────┤││50│││475,000元│23,750元│GU00000000││├─┼────┼────┼──────┼──────┼─────┼────┤│51│崑益企業│94年10月│178,362元│8,918元│HU00000000│營業中│││股份有限││││││││公司││││││├─┼────┼────┼──────┼──────┼─────┼────┤│52│ 司麥特機 │94年10月│300,000元│15,000元│HU00000000│營業中│││械股份有││││││││限公司││││││├─┼────┼────┼──────┼──────┼─────┼────┤│53│帛茂企業│94年8月│800,000元│40,000元│GU00000000│營業中│├─┤有限公司│├──────┼──────┼─────┤││54│││520,000元│26,000元│GU00000000││├─┤│├──────┼──────┼─────┤││55│││600,000元│30,000元│GU00000000││├─┤│├──────┼──────┼─────┤││56│││750,000元│37,500元│GU00000000││├─┤│├──────┼──────┼─────┤││57│││800,000元│40,000元│GU00000000││├─┤│├──────┼──────┼─────┤││58│││442,000元│22,100元│GU00000000││├─┤│├──────┼──────┼─────┤││59│││528,000元│26,400元│GU00000000││├─┤│├──────┼──────┼─────┤││60│││660,000元│33,000元│GU00000000││├─┤│├──────┼──────┼─────┤││61│││480,000元│24,000元│GU00000000││├─┤│├──────┼──────┼─────┤││62│││420,000元│21,000元│GU00000000││├─┼────┼────┼──────┼──────┼─────┼────┤│63│建力營造│94年10月│550,000元│27,500元│HU00000000│財政部「│││有限公司│││(未扣抵)││營業登記│├─┤│├──────┼──────┼─────┤資料公示││64│││400,000元│20,000元│HU00000000│查詢網站│├─┤│├──────┼──────┼─────┤」查無營││65│││550,000元│27,500元│HU00000000│業資料││││││(未扣抵)│││├─┴────┴────┼──────┼──────┼─────┴────┤│合計│37,634,504元│1,881,726元││├───────────┼──────┼──────┤││實際申報扣抵合計│34,354,504元│1,717,726元││└───────────┴──────┴──────┴──────────┘附表2-1:暉利通公司雖虛偽開立發票,惟並未逃漏稅捐之部分┌─┬────┬────┬──────┬──────┬─────┬────┐│編│交付對象│開立日期│發票金額│發票稅額│發票號碼│異動情形││號│││(新臺幣)│(新臺幣)│││├─┼────┼────┼──────┼──────┼─────┼────┤│1│金昇國際│94年8月│490,000元│24,500元│GU00000000│財政部「│├─┤有限公司│├──────┼──────┼─────┤營業登記││2│││539,000元│26,950元│GU00000000│資料公示│├─┤│├──────┼──────┼─────┤查詢網站││3│││588,000元│29,400元│GU00000000│」查無營│├─┤│├──────┼──────┼─────┤業資料││4│││663,000元│33,150元│GU00000000││├─┤│├──────┼──────┼─────┤││5│││568,650元│28,433元│GU00000000││├─┼────┼────┼──────┼──────┼─────┼────┤│6│名陽實業│94年8月│250,000元│12,500元│GU00000000│核准停業│├─┤社│├──────┼──────┼─────┤││7│││250,000元│12,500元│GU00000000││├─┤├────┼──────┼──────┼─────┤││8││94年10月│350,000元│17,500元│HU00000000││├─┤│├──────┼──────┼─────┤││9│││375,500元│18,775元│HU00000000││├─┤│├──────┼──────┼─────┤││10│││274,500元│13,725元│HU00000000││├─┴────┴────┼──────┼──────┼─────┴────┤│實際申報扣抵合計│4,348,650元│217,433元││└───────────┴──────┴──────┴──────────┘附表3:暉利通有限公司94年8月至94年10月間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進項)┌─┬────┬────┬──────┬──────┬─────┬────┐│編│銷售人│開立日期│發票金額│發票稅額│發票號碼│異動情形││號│││(新臺幣)│(新臺幣)│││├─┼────┼────┼──────┼──────┼─────┼────┤│1│多米多資│94年8月│1,034,050元│51,703元│GU00000000│財政部「│├─┤訊有限公│├──────┼──────┼─────┤營業登記││2│司││1,250,466元│62,523元│GU00000000│資料公示│├─┤│├──────┼──────┼─────┤查詢網站││3│││1,168,200元│58,410元│GU00000000│」查無營│├─┤│├──────┼──────┼─────┤業資料││4│││1,207,500元│60,375元│GU00000000││├─┼────┼────┼──────┼──────┼─────┼────┤│5│常程實業│94年8月│2,200,000元│110,000元│GU00000000│財政部「│├─┤有限公司│├──────┼──────┼─────┤營業登記││6│││2,481,150元│124,058元│GU00000000│資料公示│├─┤│├──────┼──────┼─────┤查詢網站││7│││2,277,500元│113,875元│GU00000000│」查無營│├─┤│├──────┼──────┼─────┤業資料││8│││1,400,900元│70,045元│GU00000000││├─┤│├──────┼──────┼─────┤││9│││2,090,100元│104,505元│GU00000000││├─┤│├──────┼──────┼─────┤││10│││1,327,500元│66,375元│GU00000000││├─┤│├──────┼──────┼─────┤││11│││4,880,000元│244,000元│GU00000000││├─┤│├──────┼──────┼─────┤││12│││2,169,210元│108,461元│GU00000000││├─┤│├──────┼──────┼─────┤││13│││2,234,150元│111,708元│GU00000000││├─┼────┼────┼──────┼──────┼─────┼────┤│14│荷盛農業│94年10月│450,000元│22,500元│HU00000000│財政部「│├─┤開發有限│├──────┼──────┼─────┤營業登記││15│公司││1,600,000元│80,000元│HU00000000│資料公示│├─┤│├──────┼──────┼─────┤查詢網站││16│││1,020,000元│51,000元│HU00000000│」查無營│├─┤│├──────┼──────┼─────┤業資料││17│││678,362元│33,918元│HU00000000││├─┤│├──────┼──────┼─────┤││18│││1,044,355元│52,218元│HU00000000││├─┤│├──────┼──────┼─────┤││19│││900,000元│45,000元│HU00000000││├─┤│├──────┼──────┼─────┤││20│││1,398,000元│69,900元│HU00000000││├─┤│├──────┼──────┼─────┤││21│││300,000元│15,000元│HU00000000││├─┤│├──────┼──────┼─────┤││22│││725,500元│36,275元│HU00000000││├─┤│├──────┼──────┼─────┤││23│││300,000元│15,000元│HU00000000││├─┤│├──────┼──────┼─────┤││24│││1,300,000元│65,000元│HU00000000││├─┤│├──────┼──────┼─────┤││25│││1,322,000元│66,100元│HU00000000││├─┤│├──────┼──────┼─────┤││26│││530,000元│26,500元│HU00000000││├─┤│├──────┼──────┼─────┤││27│││1,275,000元│63,750元│HU00000000││├─┤│├──────┼──────┼─────┤││28│││723,710元│36,186元│HU00000000││├─┤│├──────┼──────┼─────┤││29│││274,500元│13,725元│HU00000000││├─┤│├──────┼──────┼─────┤││30│││550,000元│27,500元│HU00000000││├─┤│├──────┼──────┼─────┤││31│││705,000元│35,250元│HU00000000││├─┤│├──────┼──────┼─────┤││32│││300,000元│15,000元│HU00000000││├─┴────┴────┼──────┼──────┼─────┴────┤│合計│41,117,153元│2,055,860元││└───────────┴──────┴──────┴──────────┘附表4:科學通文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銷項公司偵查情形┌─┬──────┬───┬──────────────┐│編│公司名稱│負責人│偵查情形││號││││├─┼──────┼───┼──────────────┤│1│維友有限公司│ 潘玉湖 │涉犯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偵│││││字第3752號偵查後起訴,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6年簡字第│││││1965號案件審理中。│├─┼──────┼───┼──────────────┤│2│新璦有限公司│ 周生菊 │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案件偵查紀錄│├─┼──────┼───┼──────────────┤│3│大乙企業社│張啟勝│涉犯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偵│││││緝字第1672號、96年偵字第1393│││││9、22897號偵查後起訴,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訴字第│││││3457號案件審理中。│├─┼──────┼───┼──────────────┤│4│威翰資訊網路│ 劉人牧 │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偵查紀錄│├─┼──────┼───┼──────────────┤│5│頂贊企業有限│ 黃智 │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因被│││公司││告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偵字第20707號為不│││││起訴處分。│├─┼──────┼───┼──────────────┤│6│安宏城有限公│ 張志福 │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司││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偵│││││字第20965號案件偵查中,並於│││││97年1月10日以97年桃檢玲偵雲│││││緝字第262號發布通緝中。│├─┼──────┼───┼──────────────┤│7│泓宇整合行銷│ 塗婉玲 │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有限公司││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偵│││││字第2852號案件偵查中。│├─┼──────┼───┼──────────────┤│8│惠特曼工程股│ 黃春生 │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份有限公司││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偵│││││字第24676號案件偵查中。│├─┼──────┼───┼──────────────┤│9│尚品興企業有│許萬章│涉犯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限公司││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偵│││││字第2075號、96年偵字第691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4│││││年核退偵字第156號偵查後起訴│││││,並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96年│││││5月10日以96年簡上字第1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附表5:暉利通企業有限公司銷項公司偵查情形┌─┬──────┬───┬──────────────┐│編│公司名稱│負責人│偵查情形││號││││├─┼──────┼───┼──────────────┤│1│益華國際興業│ 黃幸華 │無前科資料│││有限公司│││├─┼──────┼───┼──────────────┤│2│中浩科技股份│ 莊豐榮 │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有限公司││案件偵查紀錄│├─┼──────┼───┼──────────────┤│3│瓦特萊富企業│ 潘建良 │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有限公司││案件偵查紀錄│├─┼──────┼───┼──────────────┤│4│精新群企業有│ 陳合發 │無前科資料│││限公司│││├─┼──────┼───┼──────────────┤│5│奧迪工程有限│ 黃鄭秀 │無前科資料│││公司│鳳││├─┼──────┼───┼──────────────┤│6│惜緣工程行│ 陳清池 │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案件偵查紀錄│├─┼──────┼───┼──────────────┤│7│金昇國際有限│游枝成│⑴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公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偵緝字第1840號案件偵查中│││││。│││││⑵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偵緝字第541號案件偵查中│││││。│├─┼──────┼───┼──────────────┤│8│優品電器有限│ 吳玉真 │無前科資料│││公司│││├─┼──────┼───┼──────────────┤│9│鉅豐工程行│ 游清源 │無前科資料│├─┼──────┼───┼──────────────┤│10│名陽實業社│賴宗明│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偵│││││緝字第3699號案件偵查中。│├─┼──────┼───┼──────────────┤│11│億台有限公司│ 康世杰 │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案件偵查紀錄│├─┼──────┼───┼──────────────┤│12│彥韋營造工程│ 鄭光正 │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偵查紀錄│├─┼──────┼───┼──────────────┤│13│佑晟企業社│ 劉玉蘭 │無前科資料│├─┼──────┼───┼──────────────┤│14│盈億砂石行│ 藍子淵 │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案件偵查紀錄│├─┼──────┼───┼──────────────┤│15│聯安砂石企業│林錦發│無前科資料│││有限公司│││├─┼──────┼───┼──────────────┤│16│崑益企業股份│ 許靜蕙 │無前科資料│││有限公司│││├─┼──────┼───┼──────────────┤│17│司麥特機械股│ 賴錫廷 │無前科資料│││份有限公司│││├─┼──────┼───┼──────────────┤│18│帛茂企業有限│ 鄭麗秋 │無前科資料│││公司│││├─┼──────┼───┼──────────────┤│19│建力營造有限│ 陳志明 │無前科資料│││公司│││└─┴──────┴───┴──────────────┘附表6:暉利通企業有限公司進項公司偵查情形┌─┬──────┬───┬──────────────┐│編│公司名稱│負責人│偵查情形││號││││├─┼──────┼───┼──────────────┤│1│多米多資訊有│ 李志青 │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限公司││案件偵查紀錄│├─┼──────┼───┼──────────────┤│2│常程實業有限│陳志彥│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公司││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偵│││││字第20492號案件偵查中。│├─┼──────┼───┼──────────────┤│3│荷盛農業開發│江衍忠│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有限公司││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偵│││││字第2094號偵查後起訴,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7年2月1日以│││││96年審訴字第3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