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0號原告甲○○被告乙○○
消防局)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 蘇英文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鳳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