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2966號聲請人TWSADVAN
限公司)
Leeb-dric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
Leeb-dric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R.乙000000000000(拍洼)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相對人之姓名[應為乙000000000000(拍洼)]。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