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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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債務人乙○○代理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理由二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玉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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