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簡字第362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柒萬零捌佰伍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元。
二、提出本件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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