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簡字第36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泓敏 (原姓名 吳振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