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家聲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酌定親權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抗字第2號抗告人 賴旻炫 臺中市○○區○○路○○○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丁美文 間酌定親權等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本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8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抗告狀,或以言詞為之,除家事事件法及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3條第1項、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準用第444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
二、抗告人賴旻炫對於本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83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抗告狀上僅為抗告之聲明,卻未記載任何抗告理由,爰依首揭規定,限期命抗告人補正抗告理由書。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高竹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