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被告 李興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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