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6,11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