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89號聲請人乙○○
2聲請人丙○○相對人明新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2相對人甲○○
2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與相對人明新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7年2月22日分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等對聲請人乙○○及聲請人丙○○所負之債務,分別設定新台幣(下同)3,7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98年2月20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業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7年2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2,700,000元,債務清償日為98年2月20日,利息及遲延利息之計算方式為按月計付,100,000元計付2,500元,遲延履行時,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每日日息為
100元計付1角5分。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履經催討均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
1件、借款證、桃園南門郵局第1408號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8月26日新院雲民碩98司拍289字第18054號函,通知相對人甲○○與相對人明新建設有限公司得於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分別已於98年9月10日及同年8月28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98年度司拍字第289號不動產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竹縣│新豐鄉│青埔子││962-17│建│68.00│全部│甲○○所有│││││││││││││││││││││││└─┴───┴────┴───┴────┴────────┴─┴──────┴───────┴──────────────────────┘┌─┬──┬─────┬──────┬──────┬───────────────────────┬───┬───────────────┐││││││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建│││建築式樣├────┬──────────────────┤權利│││││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築材料│一層│54.29││││││││及房屋層├────┼──────────────────┤│備考││號│號││││二層│54.29│範圍│││││││├────┼──────────────────┤││││││││三層│38.58│││├─┼──┼─────┼──────┼──────┼────┼──────────────────┼───┼───────────────┤│1│507│新竹縣新豐│新竹縣新豐鄉│三層樓、住宅│合計│147.16│全部│明新建設有限公司所有│○○○鄉○○○段│青埔子133之│鋼筋混凝土造├────┼──────────────────┤│││││地號962-17│51號││附屬建物│陽台:11.43│││││││││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