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親字第4號原告 許生福 被告 許文銀
許秀蘭 許秀滿 許秀足 許添雄 許添泉 許添盛 張世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下午4時0分於本院家事法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第二法庭與本院101年度親字第
28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合併審理並進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前項言詞辯論期日以前,會同本件被告許文銀或許秀蘭或許秀滿或許添雄或許添泉或許添盛其中1人,前往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地址:臺北縣新店市○○路○○號)或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基因醫學部或馬偕紀念醫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進行血緣鑑定(僅「母系」血緣關係鑑定),並由原告當庭提出報告書及繳費單據。
理由按,請求法院確認或否認之對象為身分關係,具有公益性質,非當事人得任意處分之事項,法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查明與事實是否相符,本件原告稱其本人非本院101年度親字第28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該事件被告 徐許秀鸞 等12人之被繼承人許玉樹與 許鄭金玉 之親生兒子,而其本人戶政登記與真實血統來源不符,因此已對上述12人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並經本院以民國102年3月7日101年度親字第28號裁定通知進行相關之親子血緣鑑定,併稱其本人真實血統來源乃來自訴外人 許玉坎張禪琴 (均已歿)等語,因此對於本件被告許文銀等8人即訴外人許玉坎與張禪琴之繼承人提起本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茲經被告許文銀、許秀蘭、許秀滿、許添雄、許添泉、許添盛以上
6人於102年4月8日到院分別出具同意書,內容為同意與原告進行親子血緣鑑定,有同意書6件在卷。本件家事訴訟屬於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第67條第1項規定之家事甲類事件,有高度對世效、安定性、公益性,依上說明,因當事人無處分權,不許當事人自行認諾,即有進行如主文所示血緣鑑定之必要【本件僅進行「母系」血緣鑑定部分;「父系」血緣鑑定部分請勿進行;且原告僅需擇上述出具同意書其中1人,與該人偕同前往鑑定,切勿辦理超過人數的鑑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又前開各鑑定費用均應由原告墊付,並列為本件訴訟費用之一部【原告業已向本院表示,無論裁判結果如何,最後均由原告負擔,有本件起訴狀附件第3頁1紙在卷可按】,原告請於期日前先將收據影本檢送本院,使本院知悉本件已進行鑑定中。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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