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69號原告 傅德里 (DenisForman)訴訟代理人 曾怡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參萬玖仟伍佰肆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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