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 倪瓊林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某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1,240元(計算式:9,495.00平方公尺×5,100元×4000/208000=931,2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24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述費用,且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被告中有已死亡者,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補正起訴狀之被告姓名及住所,並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另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所有建物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向稅捐機關申請坐落上開土地上之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段○○○○號建物之最新課稅、稅籍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