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49號再審聲請人 林進發 再審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小上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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