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 李淑文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施春祝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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