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曹郁煒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0-0000000)。
二、提出聲請人父親 曹良傑 、母親 韋郡晨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提出曹良傑之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韋郡晨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提出聲請人最近3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五、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
六、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包括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念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