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7月19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100,000元,原告並於同日將上開款項匯予被
告,被告迄今拒絕清償借款,屢經催索均不獲置理,爰請求
被告返還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其並非向原告借款,係向之前僱用被告之公司借
款,而被告離職時尚有十多萬元之獎金尚未領取,系爭借款
已與被告未領取之獎金抵銷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
訴。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95年7月19日向其借款10萬元,原告業已匯
款予被告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匯款委託書、存證信函及回執
、員工借支單各1紙為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雖被告
辯稱:原告為被告原任職公司之副董事長,其係向公司借款
,並非向原告借款云云。惟查,被告固填寫員工借支單向公
司聲請借支款項,惟該借支單並未經公司任何主管核准同意
,且依被告不爭執其為真正之匯款委託書所示,匯款人係原
告個人,並非公司,被告所辯尚無可採。至於被告辯稱:伊
自公司離職時,尚有十多萬元之獎金未領取等語,縱係屬實
,亦與原告個人無涉,被告據此拒絕返還借款,自屬無據。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
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消費
借貸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10萬元,
洵屬適法,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