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27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營毒偵字第280、31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分別係於97年5月11日上午8時許在台南縣新營市南營里急水溪岸堤防邊及97年5月29日下午2時許在台南縣○○鎮○○街○號住處各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另曾於95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153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6年4月12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紙附卷足憑,及其於審理中亦坦承犯行不諱,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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