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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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129號聲請人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戊○○丁○○甲○○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1人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期間准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9年11月就任為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振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90年1月12日具狀向本院聲報,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而聲請人曾多次向本院聲請展期,經本院以90年度司字第120號、90年度司字第138號、91年度司字第88號、91年度司字第213號、94年度司字第18號、94年度司字第235號、95年度司字第76號、95年度司字第227號、96年度司字第99號、96年度司字第
253號裁定核准展期至97年4月27日,現因相對人振豐公司土地廠房尚未處分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規定聲請延展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0年度司字第120號、90年度司字第
138號、91年度司字第88號、91年度司字第213號、94年度司字第18號、94年度司字第235號、95年度司字第76號、95年度司字第227號、96年度司字第99號、96年度司字第25
3號卷宗,核與聲請人所述相符,且本院審酌振豐公司處分財產所需時間較長,准本件清算程序展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羅美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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