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707號債權人 王永隆 債權人 李狩勝 債權人 陳家睿 債權人 李日彰 債權人 楊乾坤 債權人 余清浚 債權人 張智軒 債權人 楊芳晴 債權人 鄭淑芬 債權人 薛家雯 債權人 黃昱霖 債權人 王璟萍 債務人占揚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陳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永隆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狩勝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ꆼ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家睿清償新臺幣伍萬ꆼ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日彰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乾坤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余清浚清償新臺幣伍萬ꆼ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智軒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芳晴清償新臺幣ꆼ萬捌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淑芬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薛家雯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ꆼ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昱霖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璟萍清償新臺幣ꆼ萬柒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十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十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