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98號聲請人 劉嘉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冠云附表:
┌─────────────────────────────────────┐│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耀文 │永豐銀行北│108年1月31│79,621元│0000000│││││三重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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