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94號原告 蔡大握 被告 曹拯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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