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59號反訴原告B男兼法定代理人B男之母
B男之父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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