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34號原告 余乃真 被告可可亞Ⅱ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紫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08年3月17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之社區規約修訂第八條增訂案決議,核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但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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