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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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約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92號原告 黃家蕎 被告 朱漢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約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35萬元+13月×5萬元=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