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9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沈政男 被告 高寶美
李佩臻 李柏輝 李書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4,0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