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852號債權人 蔡耀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季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房屋租賃合約書、代墊電費收據存證信函等)。
二、請求房屋清潔費、家具修繕、粉刷除臭費之依據?並提出單據。
二、債務人吳季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