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7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七號上訴人 陳智勇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四四0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三四九、一五三六0、一五五二七、一七六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陳智勇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0四年六月十二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洪佳濱
法官陳世雄法官段景榕法官王梅英法官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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