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附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附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四年度台附字第二三號上訴人 徐暐雄
張議元 徐瑄翎 徐旭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被上訴人 黃圓映 (原名 黃春美
黃鎂銀 (原名 黃美霞林鑫溢 (原名 林木榮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黃圓映及檢察官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吳三龍法官陳宏卿法官林清鈞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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