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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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原告乙○○被告丁○○被告丙○○右列被告丁○○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0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