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告乙○○
丁○右二人訴訟代理人丙○○
殷萬賜被告 羅振東
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四三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蔡佳玲法官陳培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施鴻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