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9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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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五三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